警察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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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校外兼课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1-13 15:08:0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外兼课人员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选好和管好校外兼课人员队伍,对学院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校企合作、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校外兼课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校外兼课人员的任职条件、程序、管理要求及工作规范,保证课程授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文件精神,本着“按需聘用、保证质量、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学院的教学工作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兼课人员,主要是指各系(部)以学院名义选用的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非在职在编、非校聘的任课人员,包括学院退休返聘教师、来自于各行业、企业的一线管理、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来自其他学院的代课教师。


第二章 选用原则

第四条 各系(部)教学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考虑选用校外兼课人员承担教学任务:

(一)专业有新开课程,校内在职在编的专任教师及校内其他岗位人员暂不能胜任的。

(二)校内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已经饱和,其他岗位的在职在编人员不能胜任或因本职工作原因而无法承担(或不能全部承担),导致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

(三)已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停课,经过调整、挖掘学院现有师资潜力后仍无法解决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请校外兼课人员授课的。

第五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研室,其校内专任教师人均承担教学任务不足每周12学时或者专任教师中有全年无法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又无特殊原因的,一般不得选用校外兼课人员或其他人员授课。

第六条 在选用校外兼课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业务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的本校退休教师。

第七条 教学态度认真、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的校外兼课人员,可优先考虑续请,以保持校外兼课人员队伍长期稳定。


第三章 选用条件

第八条 选用的校外兼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职责。

(二)组织纪律性强,能遵守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

(三)具有与任教专业和所承担课程相关的专业教育(或工作经历)背景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技师)、或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满足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选用。

(五)受聘人员中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六)能认真履行工作协议,有足够精力和时间按照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教学检查、考核。

第九条 学院其他岗位符合选用条件的非在编人员,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方能被相关系(部)选用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条 个别课程选用教师有一定难度时,经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批准可适度放宽选用条件。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 校外兼课人员在授课期间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二)保证教学各环节实施到位(包括编写并提交授课计划、备课、授课、辅导、布置作业与批改、课程考核与评价等)。

(三)接受学院和系(部)组织的教学过程检查、监督和教学质量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校外兼课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

(二)熟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了解授课对象,按要求认真编写课程授课计划,并按时提交至教研室、系(部)审核。

(三)按照课程标准并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和授课,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四)严格按照排定的课程教学时间按时上、下课。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并及时补课。

(五)维护课堂秩序和纪律,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到教书育人。做好学生到课的考勤记载工作,按时提交教学日志,配合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六)按计划布置作业、认真批改,做好完成作业情况记载并据此评定课程成绩。

(七)做好所授课程的考核工作,包括课程考核方案的制订、命题、监考及阅卷等工作;完成学生课程成绩综合评价并及时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校外兼课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校外兼课人员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后,有权按时获得双方约定的课时酬金。

(二)校外兼课人员享有使用学院相关教学场所和设备的权力。

(三)校外兼课人员享有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五章 选用程序

第十四条 校外兼课人员按学期选用授课,根据工作需要及教学效果可以续用。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学期下达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后,各系(部)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在每学期的第16周确定下学期拟校外兼课人员承担的课程、人数和课程教学的具体事项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六条 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各系(部)或教研室根据校外兼课人员基本任职条件具体落实校外兼课人员人选。

各专业实践性课程的校外兼课人员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学院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

第十七条 各系(部)确定人选后,应组织对应聘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教学水平等进行初审,确定拟选用对象,并将拟选用人员的基本资料报政治部审核。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各系(部)在验证原件之后,应保存其复印件3份(验证人需签名),除自行留存外,分别报政治部、教务处备案、存档。

第十八条 政治部资格审核通过者,各系(部)或教研室应组织试讲。试讲工作由拟选用人员的系(部)负责组织,人员由系(部)领导、相关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及专业骨干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试讲内容不得由试讲者自行选定,相关系(部)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应于试讲前5天确定试讲内容并告知试讲者,试讲者须现场提供备课教案。满足以下条件者可不参与试讲:

(一)在我校曾担任过同一课程授课任务且授课时间满3年的;

(二)其他高校教师来我校担任同一课程授课任务的;

(三)拟承担课程实践部分教学的行业、企业专家或一线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选用人员资格审核和试讲合格者,填写《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校外兼课人员审批表》,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相关系(部)、教务处及政治部存档。

第二十条 审批同意后,由拟聘系(部)主任代表学校和校外兼课人员签订《校外兼课人员聘用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校外兼课人员选用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辞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校外兼课人员,各系(部)可在告知教务处、政治部并取得同意后,先由校外兼课人员上课,然后在到岗之日起1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在校外兼课人员授课任务结束后拟继续选用的,可不再对其进行任职条件的审查。但如拟承担新的课程,则需参照前述程序组织试讲,在试讲合格之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外兼课人员在教学规范、考勤纪律、教学检查等常规管理方面按照学院在岗在编教师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外兼课人员的管理以系(部)为主。各系(部)应按学院统一要求建立本系(部)校外兼课人员信息资料及教学业务档案。连续在学院任教者,还应有每学期的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负责向校外兼课人员介绍学院、专业基本情况,说明教学任务的需求,并组织校外兼课人员学习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同时,应及时向校外兼课人员提供课程表、校历、教材、授课计划模板、教案模板等教学资料,保持与校外兼课人员的日常联络。

第二十六条 各教研室具体负责校外兼课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办理完相关人事管理手续后5日内将课程教学及实践指导的要求等告知校外兼课人员,并提供拟承担课程的课程标准、考核方案等教学资料。

(二)向校外兼课人员说明教学各环节的主要评价标准,包括备课、编写教案、布置批改作业、配合教学督导检查、试卷批改、学生成绩评定等具体要求。

(三)对从行业、企业聘请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校任课,在正式上课之前要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基本课堂教学的指导或培训。

(四)加强对校外兼课人员的教学过程管理,与本教研室的在编教师同样对待,组织开展教学检查及其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并加强跟踪。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对本教研室的每位校外兼课人员至少听课两次,并要做好记录和反馈,及时发现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和系(部)教学督导人员要督促和检查校外兼课人员教学资料完成情况,不定期对校外兼课人员的授课进行听课,要将听课情况及评价意见及时反馈给教研室和校外兼课人员,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系(部)应定期征集校外兼课人员对学院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末,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应对校外兼课人员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进行全面的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校外兼课人员。各系(部)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三十条 校外兼课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注重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兼课人员队伍,对热心学院教育事业、教学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外兼课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校外兼课人员中教学效果好、表现优秀,所学专业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或品牌特色专业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学院研究,可签订1-3年的聘用协议。

(二)对教学效果好、表现优秀,且能长期(三年以上)稳定在学院上课的校外兼课人员,自第四年起课酬可适当增加。

第三十二条 选用期内,校外兼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予以辞退:

(一)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及相关证明,伪造个人简历的。

(二)患病或负伤,无法坚持承担教学任务的。

(三)被判刑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授课期间内出现二次重大教学事故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能力差,完不成教学任务、达不到教学要求的。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导致委托授课关系发生变化的,必须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三十四条 因情况变化,经双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所约定的相关内容,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七章 课酬计算与发放

第三十五条 校外兼课人员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按照《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外兼课人员因教学需要参加学院的教研活动,按每次0.5学时计算工作量。

各系(部)不得安排校外兼课人员完成除授课任务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外兼课人员的课酬标准(均为税前)与职称挂钩,具体如下表:

职称说明: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校外兼课人员的职称对照相应教师职称执行,具体为:正高对应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副高对应副教授、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中级职称对应讲师、工程师、技师职称。

第三十八条 对确有需要经审核批准选用的无职称校外兼课人员,其课酬标准按初级及以下职称标准计算。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企业能工巧匠且有一定行业影响力,但确因客观原因未评职称(技术等级)的校外兼课人员,由系(部)提出申请,教务处、政治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按副高职称给予课酬。

第四十条  校外兼课人员的课酬按月发放。各系(部)综合管理科按规定时间统计校外兼课人员授课学时,经教务处、政治部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试行,由政治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校外兼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武警职院院发[2019]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过渡期间,校内其他岗位非在编聘用人员(如辅导员、教学辅助人员等),承担授课任务,其选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校外兼课人员审批表

2.武汉警官职业学院校外兼课人员聘用协议书

 

     抄送:院领导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印发


附件1:

此表正反面打印,同时附上拟选用教师的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附件2:

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校外兼课人员聘用协议书(参考稿)

 

甲方:武汉警官职业学院          系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职称(职务)或技能等级: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甲方校外兼课人员,完

成甲方所安排的                                的授课任务,总课时为       

为保证甲方的教学质量和乙方的合法利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乙签订本协议为劳务雇佣关系,并不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根据教学管理制度完成教学任务。

2.聘用时限:               日起至             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如甲方有教学任务需要外聘乙方的,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外聘的,甲乙双方可以重新签订聘用协议。

3.甲方负责将乙方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乙方,并按甲方有关规定提供教学、实训等文件材料。

4.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的校外兼课人员,按照聘用性质和安排的教学任务等情况,以约定形式向乙方支付酬金:    元/课时,由学院按月支付。乙方获取报酬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纳税,并由甲方依法代扣代缴。

5.乙方须严格按甲方的教学任务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时应遵守甲方有关教学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质量督查,并按甲方提出的教学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进度计划并提交相应纸质版教学计划,确保按进度开展和完成教学任务。

6.乙方在实施教学任务期间可享受学院的图书、信息、设备等教学、实训资源。

7.聘用期间,乙方的义务是完成甲方教学任务,无需坐班及参加甲方非教学任务之外的活动。

8. 乙方的人事劳动关系不隶属于甲方,不负责办理其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

9.甲方如发现乙方不胜任或不适应有关教学任务,甲方有权提前1—2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按实际教学任务完成量支付乙方酬金。

10.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冒用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名义从事本协议内容之外的事务;否则,发生的纠纷或违反法律之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11.乙方解除聘用关系,须提前三周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授课三周或扣除已完成授课的三周课酬。

12. 以上条款如需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后方为有效。

13.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14.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送政治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章)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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